(2017)赣011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草真与付金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草真,付金娥,熊油菊,戴松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草真,男,汉族,1951年8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付金娥,女,汉族,1958年8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熊油菊,女,汉族,1983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戴松炎,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戴松炎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9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