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坚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坚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936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倪坚宏,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坚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雪飞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倪坚宏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