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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照芳与广州市阿珈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照芳,广州市阿珈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张照芳,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勉县,。被执行人广州市阿珈尼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乡联和联合路之二号大院(自编2栋之A2-199-120)。法定代表人周训华,该公司经理。张照芳与广州市阿珈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1]3200-32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市阿珈尼服饰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3月6日,张照芳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阿珈尼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训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照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康华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健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