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惠兰与吴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兰,吴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徐惠兰,女,汉族,1948年2月22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吴云林,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仪陇县。申请人徐惠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的(2007)仪陇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实现债权10450元,剩余债权113201.5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惠兰申请执行吴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