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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韦日南、汪欣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日南,汪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韦日南,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汪欣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韦日南与汪欣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11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11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志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