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韦日南、汪欣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日南,汪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韦日南,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汪欣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韦日南与汪欣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11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11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志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