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水庆、王德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庆,王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水庆,男,73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德洋,男,30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李水庆与王德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德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王德洋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