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振峰与张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峰,张庆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716号原告:王振峰,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满族,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红庙煤矿职工,住赤峰市。被告:张庆光,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振峰与被告张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400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8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元用于周转,并出具一枚借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至今未偿还。被告张庆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庆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振峰借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娟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褚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