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黎锦华与黄金培、冯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锦华,黄金培,冯金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637号原告:黎锦华,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培,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冯金月,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锦华诉被告黄金培、冯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锦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锦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为2923元(原告黎锦华已预交),由原告黎锦华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