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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18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登县。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登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廷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