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18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登县。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登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廷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