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魏泽良、刘春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30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魏泽良、刘春连、向桂菊、宋泽金、张勤寅、张昌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泽良、刘春连、向桂菊、宋泽金、张勤寅、张昌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受理。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5302.94元,利息11430.8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05.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4.5元、执行费450元,上述款项合计37773.79元。本院已强制执行37773.79元(其中执行被执行人魏泽良37773.79元),并已将标的款37323.79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84.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余款450元本院已开具执行费。本院认为,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85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