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全超、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超,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王坤华,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王全超,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24601-7,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西工业园区闫集路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坤华。被执行人王坤华,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杨艳,女,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王全超与安徽省永和胶业有限公司、王坤华、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