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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叶先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叶先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879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小明,男,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郑青山,渠县土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叶先桄,男,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叶先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明、反诉原告叶先桄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明、反诉原告叶先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反诉原告叶先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小明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5元,由反诉原告叶先桄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蒲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