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叶先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叶先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879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小明,男,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郑青山,渠县土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叶先桄,男,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叶先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明、反诉原告叶先桄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明、反诉原告叶先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反诉原告叶先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小明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5元,由反诉原告叶先桄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蒲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