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冯健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健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75号罪犯冯健,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冯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冯健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1分。该罪犯于2016年10月1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该犯未履行罚金,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已从严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属于从严掌握犯罪情形,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国泉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