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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锐与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李向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3983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李向明,王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向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明,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文亚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锐,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胡鹏翔,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李向明因与被上诉人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上诉人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萍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莹陆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