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766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与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766号之一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湖山路58号。负责人:陈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琼,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全,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100号恒地大厦1幢1单元1005号。法定代表人: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诉被告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44元,由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洪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