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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学温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刘学,温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92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被执行人:刘学。被执行人:温素珍。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学,温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建朱民初字第06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9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健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