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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生与被执行人王光月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生,王光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生,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光月,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