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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玲娣与陆元荣、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娣,陆元荣,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27号原告:孙玲娣,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倩,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元荣,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698号。法定代表人:陆元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锦溪镇长寿东路652号。法定代表人:陆元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娣诉被告陆元荣、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孙玲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玲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娣撤回对被告陆元荣、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3250元,由原告孙玲娣负担。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