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孝飞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孝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孝飞,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青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10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孝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皖17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孝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孝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孝飞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孝飞撤回上诉。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剑审判员 徐学明审判员 李郑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金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