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昌禄、谢允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昌禄,谢允祥,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李梦龙,翁渠,翁祖根,翁则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昌禄,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申请执行人谢允祥,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住广昌县甘竹镇大乘村西坑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662041274。法定代表人翁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梦龙,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被执行人翁渠,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翁祖根,男,1952年7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翁则和,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履行所欠砖款84364元,但被执行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梦龙、翁渠、翁祖根、翁则和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梦龙、翁渠、翁祖根、翁则和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