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海平与白城市心悦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平,白城市心悦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433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海平。被告(反诉原告):白城市心悦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大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平诉被告白城市心悦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海平、被告(反诉原告)白城市心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均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黄海平、被告(反诉原告)白城市心悦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平、白城市心悦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123.00元由黄海平承担,反诉费25.00元由白城市心悦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昕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