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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辛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邱某己,邱某庚,邱某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特27号申请人:邱某甲。。申请人:邱某乙,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杭州西路170号铁矿小区4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5409295726。申请人:邱某丙。申请人:邱某丁。。申请人:邱某戊。申请人:邱某己。。申请人:邱某庚。申请人:邱某辛。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6日经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上述申请人的父母邱福弟、张素云均已去世,张素云名下有房产一套。二、张素云名下的位于铁山区大冶铁矿矿二路18-13号(房权证字第99私587**号)房屋一套由邱某甲继承所有,其他子女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邱某甲与邱某辛、邱某庚、邱某己、邱某戊、邱某丁、邱某丙、邱某乙于2017年5月26日经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