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行政处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萍,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负责人:丛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