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8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董少霞与广州市中怡科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少霞,广州市中怡科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8516号申请执行人:董少霞,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中怡科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67号4-117-119房。法定代表人:赖明峰。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12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少霞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64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0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67号4-117-119房的经营场所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未在该址经营,现下落不明。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8516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雪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