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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巩立红、刘旭东、郑永军、张继承、孙丹、岳广东六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巩立红,刘旭东,郑永军,张继承,孙丹,岳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3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丽云。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巩立红,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刘旭东,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元台子乡。被执行人郑永军,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张继承,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元台子乡。被执行人孙丹,女,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岳广东,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巩立红、刘旭东、郑永军、张继承、孙丹、岳广东六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依据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兴证执字第24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巩立红等六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