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记与开原海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记,开原海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李记,男,1966年6月14日,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海燕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法定代表人:赵洪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记与被执行人开原海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开原海燕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