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武某、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武某,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财保25号申请人刘某,男。被申请人武某,男。被申请人薛某,女,系武某之妻。2017年6月2日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武某、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某、薛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诉前保全(限额14.5万),并由刘某名下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某、薛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4.5万)。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