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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武某、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武某,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财保25号申请人刘某,男。被申请人武某,男。被申请人薛某,女,系武某之妻。2017年6月2日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武某、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某、薛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诉前保全(限额14.5万),并由刘某名下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某、薛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4.5万)。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