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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吕增旗与刘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增旗,刘志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832号原告:吕增旗,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刘志宾,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吕增旗与被告刘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增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吕增旗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