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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艳杰与申丽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杰,申丽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801号申请人:张艳杰,女,汉族,1983年8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永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丽梅,女,汉族,1979年5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张艳杰诉申丽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口万达亲湖苑30幢2602室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口万达亲湖苑30幢2602室房屋(备案单号150900906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