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耀昇与北京永信明珠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耀昇,北京永信明珠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耀昇,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蒙林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主,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信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667室。法定代表人:马永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涛,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北京永信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单位宿舍。上诉人安耀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信明珠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422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耀昇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耀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耀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上诉人安耀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晨阳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王云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翟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