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盘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30执51号移送执行机关��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盘某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琼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盘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裁判判决盘某某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盘某某在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方国强审 判 员 谢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钟东明书 记 员 王经良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采取前款措施,人民��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