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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覃大心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大心,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1901号原告:覃大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平,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法务部长。被告:王力庆。原告覃大心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力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大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覃大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大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覃大心负担。审 判 长  姚 瑶人民陪审员  龚丽琼人民陪审员  孙 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 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