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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钟柳青与阙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柳青,阙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340号原告:钟柳青(身份证号码3526241961********),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畲族,经商,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发生(曾用名阙来华,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钟柳青诉被告阙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柳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阙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柳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阙发生立即偿还钟柳青1635**元;2.阙发生支付11万元欠款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率1.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阙发生承担。事实与理由:钟柳青与阙发生(又名阙来华)是同村人且其父亲阙聪辉又是朋友关系,阙发生在南阳镇南坑新村经营“南阳发生建材”店铺。2014年5月初,钟柳青将一批打火机样品存放在阙发生妻子经营的百货店试销。2014年4月22日在江西经商时钟柳青通过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04)给自己手机充值100元。2014年5月19日离开前往江西经商,路过阙发生店铺时考虑到信用卡刷卡消费的100元即将期满,钟柳青将民生银行信用卡交给阙发生,让其以打火机销售款转账存入100元,因急于赶车将该卡留存阙发生处。阙发生破解钟柳青的密码后,将该信用卡联系电话151××××1848修改为阙发生自己的手机号码159××××7350并多次刷卡消费,转账十余万元。因信用卡联系电话被修改,致使阙发生的上述盗刷信用卡行为一直不为钟柳青所��。直至2014年8月中旬,民生银行厦门信用卡中心通过信函联系到钟柳青告知信用卡透支十余万元。钟柳青知道后立即从江西赶回,阙发生担心承担刑事责任,一再保证在2014年12月底前还清民生银行信用卡通知的本金及利息16万余元。出于同村乡里乡亲的顾虑,钟柳青同意在2014年12月前不报案。2015年2月10日,民生银行厦门信用卡中心四名工作人员来到南阳镇钟柳青家中,限定当日支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16万元,否则立即以信用卡诈骗带走钟柳青。钟柳青出于无奈,东拼西凑借款14.5万元分三次存入民生银行厦门信用卡中心。2015年7月23日、8月13日,钟柳青又分别偿还民生银行3500元和1.5万元。2014年8月23日,阙发生向钟柳青出具保证书一份,2015年2月13日出具借据一张,2016年1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钟柳青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9日,钟柳青将自已所有的卡号为62×××04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留存在阙发生处。阙发生破解钟柳青的密码后,将该信用卡联系电话151××××1848修改为阙发生自己的手机号码159××××7350,并多次刷卡消费和转账。2014年8月中旬,民生银行厦门信用卡中心通过信函联系到钟柳青,告知钟柳青信用卡已透支十余万元。钟柳青知道后,要求阙发生归还。阙发生无力归还,于2014年8月23日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14年农历12月底还清。2015年2月10日,民生银行厦门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到钟柳青家中,限定钟柳青于当日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钟柳青只好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归还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款11万元,下午归还3万元,2015年2月17日归还5000元,2015年7月23日归还3500元,2015年8月13日归还15000元,共计归还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款163500元。2015年2月13日,阙发生向钟柳青出具借据,约定阙发生借到钟柳青人民币11万元用来归还民生银行信用卡,利息按壹分伍计算,在农历2015年12月底还清。阙发生(阙来华)于2016年1月28日向钟柳青出具欠条,约定欠钟柳青伍万元叁仟元,2016年12月付清。阙发生出具借据和欠条后,未按约定归还款项和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钟柳青提供的借据、欠条、保证书、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以及钟柳青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钟柳青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钟柳青归还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后,与阙发生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该民间借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依法予以保护。阙发生未按期归还钟柳青借款和支���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钟柳青诉请阙发生归还借款本金16.35万元及支付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阙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阙发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钟柳青借款本金16.35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7元,由阙发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智钦审 判 员  何兰林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雯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