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与赵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赵志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7)豫1002民初2197号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物业服务合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197号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智慧大道与许都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洲,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志敏,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与被告赵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