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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丽与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4858号申请人李丽。被申请人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丽诉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进行保全。原告李丽已其账户内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利己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李丽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关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