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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294金叔聪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叔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294号原告:金叔聪,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450号。负责人:温咏。原告金叔聪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金叔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叔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叔聪负担。审判员  王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柏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