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袁照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照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袁照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本院执行袁照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