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美娟、汤样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美娟,汤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18号申请执行人蔡美娟,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汤样福,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汤样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样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8.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