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6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665谭学平与王柏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学平,王柏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6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学平,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王柏溪,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申请执行人谭学平与被执行人王柏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王柏溪应赔偿谭学平217492.87元;由王柏溪负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1353元。因王柏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谭学平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柏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但王柏溪未能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仅查得被执行人王柏溪在工商银行浙江新昌支行12×××18账户有银行存款1139.02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收取执行费,该账户冻结期限至2017年12月13日止,其余均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柏溪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柏溪无对外投资。经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柏溪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委托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柏溪的财产及下落情况,至今未有可供执行线索反馈。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王柏溪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18845.87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3180元已收取1139.2元,尚余2040.8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谭学平,谭学平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柏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学平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银行账���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冻结效力消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柏溪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学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吕全兴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剑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