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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20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志根与何福丹、黄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根,何福丹,黄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0598号原告:马志根,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何福丹,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黄玉平,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马志根与被告何福丹、黄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马志根于2017年6月2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福丹、黄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志根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福丹、黄玉平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760元,合计诉讼费785元,由原告马志根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施风雅人民陪审员  顾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姜彦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