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卜风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91号起诉人:卜风春,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起诉人卜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于洲、谷林偿还借款9100元;2、要求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借给被告于洲(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人民币5100元,同年3月30日原告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借给被告于洲5000元,原告两次合计借给被告于洲人民币10100元。因为原告与被告于洲系朋友关系,出于信任,原告并未让被告于洲出具欠据,但原告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流水账为证。随后原告找到二被告要求其偿还欠款,2016年9月20日,被告于洲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还给原告1000元,剩余9100元欠款,被告于洲明确表示拒绝偿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卜风春向被起诉人于洲主张的9100元借款系双方参与“MMM金融互助社区”网络投资过程中形成。“MMM金融互助社区”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非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卜风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加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