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桂海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桂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83号罪犯林桂海,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桂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4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进、林香发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世国、林进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桂海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桂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480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桂海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桂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桂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桂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桂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