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佟友才与谢军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友才,谢军喜,姜霞,张广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493号原告:佟友才,住德惠市。被告:谢军喜,住德惠市。被告:姜霞。被告:张广深,住德惠市。原告佟友才与被告谢军喜、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佟友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谢军喜、姜霞给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谢军喜、姜霞给付原告逾期违约金1.2万元;3.被告张广深负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谢军喜、姜霞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2017年3月8日一次性付清借款,如到期未偿还,同意支付借款总额30%违约金。被告张广深系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谢军喜、姜霞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友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晶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书记员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