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盐池县德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德赢天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池县德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德赢天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德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宝,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冯记沟乡。申请执行人宁夏德赢天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朔方街***号。法定代表人邵桂霞,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小坝镇。原告盐池县德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德赢天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宁0323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盐池县德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德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3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 建 宝审判员 高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