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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文元与杨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元,杨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784号原告:徐文元,住武威市。被告:杨锦,住武威市。原告徐文元与被告杨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徐文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文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文元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