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文元与杨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元,杨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784号原告:徐文元,住武威市。被告:杨锦,住武威市。原告徐文元与被告杨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徐文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文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文元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