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周进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周进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99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807455740。负责人:刘丽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耀江,男,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慧敏,男,系原告职工。被告:周进跃,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被告周进跃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文学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亦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