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珺,男,汉族,1997年5月2日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张珺在黑龙江省尚志市红太阳旅店住宿期间,趁被害人张某1(女,36岁)外出之机,盗走张某1放在值班室床上黑色手提包内人民币5300元。案发后逃跑,后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珺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尚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张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