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1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会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田 芳代理审判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