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永厚与薛永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厚,薛永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465号原告:薛永厚,男,194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永久,男,42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厚诉被告薛永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永厚自愿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永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永厚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