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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殷栋才与徐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640号原告:殷栋才,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徐枫,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殷栋才与被告徐枫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殷栋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栋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栋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栋才负担。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鸣 搜索“”